足浴店提供“特殊服務(wù)”被查 老板認罪后當庭翻供 結(jié)果……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5月13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胡丹 曾晶晶)足浴店老板以保健按摩為幌子,招募女技師提供“特殊服務(wù)”,場地被查后,他主動投案。他簽署了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后,卻當庭翻供,最后獲刑六年四個月。今日,望城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典型案例。
特殊服務(wù)場所被搗,足浴店老板主動自首
2019年初開始,被告人彭某輝在自己經(jīng)營的足療休閑會所及足浴店內(nèi),通過雇傭多名女性提供性服務(wù)等方式吸引招攬顧客,從嫖資中抽成賺取非法利益。期間,彭某輝還雇傭被告人魏某、謝某強擔任接待員,負責向來店消費人員介紹、推銷賣淫等服務(wù),促成該場所的運營。經(jīng)審計,兩年多內(nèi),彭某輝經(jīng)營涉案賣淫場所的違法收入為人民幣46.68萬元。
2021年3月,兩賣淫場所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次日,彭某輝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彭某輝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訴機關(guān)依法認定其為自首,綜合其犯罪事實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彭某輝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
推說賣淫女系自愿,被告人當庭翻供
2021年底,望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時,被告人彭某輝突然當庭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我沒有招聘賣淫女,是賣淫女自行上門的,我認為并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面對扎實的證據(jù),彭某輝試圖作出最后的掙扎,突擊庭審意圖更輕判處。
“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與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并在明知法律后果以及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認罪認罰。但庭審中被告人翻供,從根本上否認了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惫V人指出,在無新事實、新證據(jù)的情況下,被告人對罪名及犯罪事實提出異議,實為對《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的否認,其庭審表現(xiàn)說明其已不具備認罪認罰從寬條件。公訴人提出撤銷對彭某輝自首的認定,也撤銷了原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建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輝雖然系主動投案,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審中不如實供述自己組織他人賣淫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構(gòu)成自首。其雖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但在庭審中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不予從寬處理。
結(jié)合案件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彭某輝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輝不服判決結(jié)果,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證據(jù)面前認罪態(tài)度很重要
承辦本案的望城法院刑庭副庭長袁金平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中彭某輝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否認自己組織與管理賣淫女的行為,其行為無法體現(xiàn)其歸于司法機關(guān)處置之下的自覺和悔意,不能以自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亦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彭某輝當庭翻供,從輕和從寬幅度取消,由原來簽署的四年五個月最后判處了六年四個月。在證據(jù)面前,認罪態(tài)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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