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強險出借車輛發(fā)生事故 車主被判擔責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9月29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車輛出借給他人,實際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今日,湖南高院通報一起案例,車主因未及時投保交強險,也被法院判決擔負事故責任。
2020年1月29日3時,侯偉(化名)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未及時避讓行人,將行人小志(化名)撞倒在地,造成小志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志無責任。
經查,侯偉有相應駕駛資質,其駕駛的車輛是其友阿天(化名)從二手車行處購買,車輛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登記仍在豪仔(化名)名下。阿天未給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其將車輛出借給侯偉駕駛時并未告知侯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2021年3月2日,小志提起訴訟,要求侯偉、阿天、豪仔三人賠償損失104408.69元。
湘陰縣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投保義務人為阿天,阿天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且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導致小志無法從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加之阿天將車輛出借給侯偉時未將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情況告知侯偉,侯偉亦無從知曉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阿天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較大責任,侯偉承擔較小責任,酌情阿天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侯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侯偉進行賠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登記在豪仔名下的車輛已經轉讓給阿天,只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小志要求豪仔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故豪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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