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檢法聯(lián)合出文懲治“醉駕” 12種情形不適用緩刑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3月31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陶?。┙袢?,湖南高院聯(lián)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線上新聞發(fā)布會,通報《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有關情況?!稌h紀要》的出臺旨在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健全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有效遏制和減少危險駕駛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推進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設。
《會議紀要》共15條,包括酒精含量的認定規(guī)則和送檢程序、案件取證標準、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從重和從輕處罰情形、加強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內(nèi)容,對“醉駕”刑事案件的證據(jù)種類以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醉駕”刑事案件如何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突出問題作出了詳細、明確規(guī)定。
《會議紀要》明確了12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以上的;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
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會議紀要》于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稌h紀要》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辦理,綜合發(fā)揮辦案、監(jiān)督和參與社會治理職能作用,加強“醉駕”犯罪案件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程序銜接,建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強法治宣傳力度,著力完善醉酒駕駛機動車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醉駕”犯罪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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