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68800元婚介費找對象 14次約會均不滿意女子要求退錢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19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杜麗云)為了解決婚姻大事,長沙的白女士在婚介公司花費數萬元購買中介服務,但是相親的對象多數不符合要求,白女士要求退還中介費用。今日,芙蓉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糾紛。
女子花費68800元簽訂婚介VIP合同
白女士于2019年與某婚介機構簽訂一份VIP會員服務合同,并分期支付服務費共計68800元。合同約定該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一對一溝通、情感咨詢與輔導,根據白女士檔案制定征婚方案,并根據白女士擇偶標準安排約見。若白女士與該婚介機構推薦人選在服務期內結婚,可返還現金6.8萬元,合同服務期限為一年。若該婚介機構推薦的候選人不完全符合擇偶要求中約定的標準,但白女士認可完成約見的,則視為該婚介機構完成了一次約見服務。另合同載明了白女士自我介紹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5歲女兒,其擇偶標準為:年齡范圍30至40歲,身高范圍172至180厘米,學歷情況本科以上,收入年薪40萬元以上,婚姻狀況為未婚、離異未育、離異不帶孩子,要求有房。合同還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14次介紹對象均不滿意
合同簽訂后,該婚介機構共為白女士安排了14次約見,白女士也認可并完成了約見,但該婚介機構安排的部分男士并不符合白女士告知的擇偶條件。有的人經濟條件不符合且向白女士提出借錢要求,有的人身體患有疾病且不適宜結婚,還有的男士不能接受女方帶有小孩。
白女士多次向該婚介機構反饋情況,表達不滿,但該婚介機構并未改正。合同期間,因疫情以及腳受傷治療的原因,白女士曾向該婚介機構提出中止合同、期滿后順延等要求,該婚介機構一直未予改進。雙方一直鬧得不愉快,最終白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會費。
法院判決婚介機構退還1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婚介服務的評價往往具有較強主觀性,在評判婚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時,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及案件具體情況加以綜合考察。
法院查明,該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了合同項下的部分服務,白女士的擇偶條件為客觀條件,該婚介機構根據白女士的要求向其推薦男士,白女士是否滿意完全取決于白女士的主觀感受,因此白女士不滿意該婚介機構推薦的部分男士并不代表該婚介機構未履行合同義務。
雖然該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了14次的約見服務,但是,其推薦的部分男士在客觀條件上明顯與白女士擇偶要求不符。此外,因疫情以及白女士腳受傷需治療等,白女士曾提出中止合同、期滿后順延等要求。
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雙方的責任,判定該婚介機構返還白女士服務費15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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